稅收文件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
十個問題
Q1 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是否免繳文化事業建設費嗎?
財綜〔2013〕88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另外,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度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Q2 2014年1月1日后,管道運輸企業還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嗎?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2015年12月31日前,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Q3 “營改增”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可以差額征稅嗎?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Q4 “營改增”后,小微企業有哪些優惠?
財稅〔2013〕52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第一條規定,財稅〔2013〕52號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下同)。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第二條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下同)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財稅〔2013〕52號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Q5 “營改增”企業雇用軍隊轉業干部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稅收文件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
Q6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需要出具什么證明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當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Q7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營改增”后可以申請稅收優惠嗎?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技術轉讓,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Q8 “營改增”后,失業人員就業從事個體經營,有無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試點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當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Q9 “營改增”后,哪些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以下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2.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以下稱港澳臺運輸服務);3.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Q10 “營改增”一般納稅人發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可否扣除?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指接受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運輸工具所有人、運輸工具承租人或運輸工具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直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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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