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 HONG
| 政策法規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均從
追溯適用調整后的退(免)稅政策依據
(一)財稅[2012]39號文件第十一條規定,下列規定自
1.第一條第(二)項關于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2.第六條第(一)項關于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有關規定;
3.第六條第(一)項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有關規定,這里出口貨物勞務具體指以下貨物:
(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2)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
(3)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4.第九條第(二)項關于國家批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給免稅店的進口免稅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有關規定。
(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該公告中下列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限自
1.第四條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申報。
2.第五條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
3.第六條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退(免)稅申報。
4.第七條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其他申報要求,主要有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退稅申報、運入保稅區貨物出口退(免)稅申報、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設備免退稅申報。
5.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的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期限的規定,即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如果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前,已確定要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可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按前款規定的手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
6.第十條第(一)項中關于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期限的規定,即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四條規定,2011年出口貨物勞務的下列期限延長3個月:
1.退(免)稅申報期限;
2.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免稅申報期限;
3.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期限;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對本年度的出口貨物勞務,剔除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免稅、已按內銷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及已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后的余額,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期限延長3個月。
(四)期限的起始日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四條還規定,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以出口發票(外銷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屬于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追溯適用出口退(免)稅調整政策的注意事項
(一)全面清理自2011年以來出口貨物勞務適用的退(免)稅政策。
出口企業應當把自2011年以來出口貨物勞務適用的增值稅政策進行全面清理,重點清理自2011年以來至
1.以前適用征稅政策調整,后適用退稅政策的貨物勞務,如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2.以前適用征稅政策調整,后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如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國家批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給免稅店的進口免稅貨物。
對上述出口退(免)稅政策調整,追溯適用出口退稅或出口免稅的貨物,出口企業應當在調整后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內,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抵退稅或出口免稅申報,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二)追溯適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規定。
對按照以前規定,超過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或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期限,未能申報出口退(免)稅或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應當進行全面清理,按照追溯適用的規定,在調整后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內或申請開具代理證明期限內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抵退稅或出口免稅申報或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如果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前,已確定要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可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免稅。
(三)不要錯過延長的3個月期限。
按照規定,2011年出口貨物勞務的退(免)稅申報期限延長3個月。也就是說,2011年出口貨物勞務的退(免)稅申報期限由2012年4月 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延長到
按照規定,2011年委托出口貨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期限延長3個月。也就是說,2011年委托出口貨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期限由
如果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2011年出口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免稅申報期限,出口企業在
(四)出口貨物勞務的期限規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對本年度的出口貨物勞務,剔除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免稅,已按內銷征收增值稅、消費稅,以及已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后的余額,除內銷免稅貨物按前款規定執行外,須在次年6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