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驗資報告。首先由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在銀行開設獨立的驗資賬戶。業務主管單位在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批準發起人的籌備申請后,通知發起人將資金匯人該驗資賬戶。而后,由發起人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社會團體設立驗資一般應提供如下資料:
1、被審驗單位的設立登記申請書及批準文件;
2、被審驗單位出資者簽署的與出資有關的協議、章程;
3、出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4、被審驗單位確認的貨幣出資清單、實物出資清單、無形資產出資清單、與凈資產折合實收資本出資相關的資產和負債清單、開辦資金實收情況明細表;
5、被審驗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6、全體出資者(或董事會)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7、被審驗單位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8、銀行開戶文件、收款憑證、對賬單(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及銀行詢證函;
9、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移交與驗收證明,實物存放地點的證明;
10、非貨幣財產出資有關的批準文件;
11、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的評估報告等作價依據及出資各方對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12、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包括房地產證、車輛行駛證、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專有技術轉讓合同、商標注冊證、著作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紅線圖;
13、出資者對其出資責任,以及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及出資財產未設定擔保等重大事項的書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