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一般應獲取的資料清單
1、房地產轉讓收入明細表附相關證明資料;
2、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明細表附相關證明資料;
3、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明細表附相關證明資料;
4、前期工程費明細表附相關證明資料;
5、建安工程費明細表附相關證明資料;
6、基礎設施費明細表附相關證明資料;
7、公共配套設施費明細表附相關證明資料;
8、開發間接費明細表附相關證明資料;
9、利息支出明細表附相關證明資料;
10、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繳納情況明細表附相關證明資料;
11、企業證明資料:
(1)開發項目立項批復;
(2)預售價格核準批復
(3)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4)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6)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開工許可證;
(7)項目工程預算、概算書;
(8)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工程竣工備案表;
(9)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